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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黄陂区实际,研究形成了《黄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1月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姜 何 电 话:027-61006856(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附:黄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6日
黄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和《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2号),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委托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由区发改局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 项目单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并充分保障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区发改局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七条使用**、省市预算内投资或专项资金的区级事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应急抢险项目、涉密项目等特殊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下同),并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暂未明确项目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区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审批。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区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审批;专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报市民防办按照权限审批;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规定深度。项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并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渠 道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须依规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使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的规定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用房、业务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区本级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区政府报备。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本级预算相衔接。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和经区人大批准后下达实施并纳入预算管理。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安排,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优先保证**、省市投资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项目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但确需建设实施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前期计划项目完善审批报建手续,落实开工条件后,优先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完成上级临时布置、督查整改、媒体监督等目标任务,必须由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能立项使用,具体预留额度视财政收入情况灵活安排。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有进有出、进出有据、规范调整”的要求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计划内项目进度滞后、无法当年开工纳统的,应及时取消当年投资计划。预备项目中准备成熟、具备开工纳统条件的,应及时补充纳入当年投资计划。中期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超过区人大原批准总规模10%的,应当报区人大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际投资以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为准,批复的工程概算在计划投资额10%以内浮动属正常合理范围,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批准。超过计划投资额10%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上报区政府批准追加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依法选择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审批部门应在可研批复文件中就各招投标事项采取的方式方法提出核准意见,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审查确认。 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及预算。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项目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招标拦标价以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金额为上限。单体工程费用不足400万元(含本数)的,可简化程序以审定的工程概算金额作为拦标价。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工程预算审核的,由区发改局根据预算审核结果重新核实项目投资总额,并统一下达资金计划文件。资金计划文件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的条件,不作为招标采购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文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累计拨付到资金计划总额的80%时停止拨付。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制度。在建成后6个月内,应及时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交工验收,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项目程序履行、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绩效目标、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后形成竣工综合验收意见,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结余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依法办理公共资产交付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 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拟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时,可依据批准的工程概算在限额范围内作深化设计和局部调整,不涉及规模标准、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前,因政策调整、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或及时发现原初步设计存在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造价指标偏离等情形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单位可调整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重新报批的工程概算突破投资计划超过10%,或建设方案需作全局调整、重大变更的,还需提前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区分项目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工程概算的分项结构比例作局部调整,但不引起概算增加的,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自主管理。 (二)申请调增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但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预备费使用情况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申请调增概算的项目,超过原批复概算不足10%,且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建设其他费和相关专项费用增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将变更事由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调增概算的项目,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或建安工程费增加金额超过1000万元、建设其他费和相关专项费用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项目审批部门商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结论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研究批准。 第四十条符合前款(三)、(四)项规定且经区政府批准调增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调整。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变更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二)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政策依据、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三)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它材料。 对于申报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发改部门委托评审后重新核定工程概算,并出具调整文件。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必须按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履行事前报备或审批手续,事后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由于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内容、增加规模、提高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实际投资超概的,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前,应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 第四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履行投资控制和监督责任,自觉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和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依法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及其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资金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不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建设地点、改变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故意“报小建大”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 (六)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限期限为五年,具体适用问题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黄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陂政[2013]11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区直各部门、街乡、开发区、区属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业、本区域、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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